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先推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