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