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