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