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