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7公里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