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7公里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