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不足3万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