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