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应当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