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资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