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未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鉴证程序、方法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鉴证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价格鉴证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