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评估)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