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作为评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