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