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等各方面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