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