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