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违反本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