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