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发放,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动物诊疗许可证》每三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