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兼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和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企业派驻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其派驻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