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格式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不得使用伪造的免疫标识、检疫证、章、标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