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