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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