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畜、种禽和乳用动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由动物防疫机构定期进行检疫。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