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区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的,应当到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并在输入地动物防疫机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引进的动物精液、卵、胚胎,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