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废止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