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