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