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