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一)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二)县道不少于100米;(三)乡道不少于50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