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一)各级财政拨款;(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债券;(六)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