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债券;

(六)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