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困难市、县、自治县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补助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