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债券;
(六)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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