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网络建设和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科技、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必须的技术人员、资金、物资、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