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其合法经营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