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推广应用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