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乡、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水技站、林业站、植保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牧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技术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禽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