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申报,市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组织评定,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引用先进、适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高的;

(二)在生产中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显著的;

(三)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贡献的;或者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