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农民技术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应当达到中专或相应中专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接受初等农业技术教育。

中、高级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研修本专业业务时间应当不少于12天,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7天。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