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各提取5%以上的资金用于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