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