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