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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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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