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