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