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