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一)依照本条例应当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村镇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村镇规划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