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