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村镇规划批准后未依法公布和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的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