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